江西省南昌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西省南昌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是:NANCH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JIANG XI,缩写是NCUAAJX。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南昌大学为原江西大学、原江西工业大学、原江西医学院合校组建的南昌大学。
第三条 江西省南昌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南昌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联系和团结海内外南昌大学校友发扬爱国爱校优良传统,为国家、为家乡、为母校发展多做贡献的重要纽带。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格物致新、厚德泽人”的校训,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昌大学机关党工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办公楼433办公室,邮编:330031。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江西省南昌大学校友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江西省南昌大学校友会的法人代表担任;法人代表不是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江西省南昌大学校友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南昌大学各地校友会,及时调查、了解广大校友对母校的意见和建议,为母校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二)开展有关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横向合作活动;
(三)编辑出版南昌大学校友名录和反映校友业绩的书刊,加强校友间的联系与协作;
(四)主办南昌大学校友会刊物,举办书法、摄影展览等文化、教育活动;
(五)对各地南昌大学校友分会的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奖励;
(六)积极动员和倡导国内外知名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引进人才、筹措资金;
(七)为各地校友到母校开展合作及参观、访友牵线搭桥,提供方便;
(八)建立与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互通情报、交流经验;
(九)积极建立校友基金,统筹管理校友捐赠及以此为基础的校友基金;
(十)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有偿服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昌大学校友:
(一)凡在南昌大学(包括原江西大学、原江西工业大学、原江西医学院、原中正大学及前期南昌大学各时期)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及各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南昌大学(包括原江西大学、原江西工业大学、原江西医学院、原中正大学及前期南昌大学各时期)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者;
(三)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四)南昌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五)由于各种原因与南昌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理事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昌大学名誉校友;
(六)拥护本章程;
(七)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母校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和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向校友会网站和《南昌大学校友》刊物投送稿件;
(七)自愿交纳会费,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迅的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选配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会的内部联络、各工作部门间的协调和文书处理、印鉴管理、财务收支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 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 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 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 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表彰杰出校友,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会刊和校友会网站;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学校定期划拨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理事会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每年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赠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或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9日江西省南昌大学校友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