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2026-0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成绩管理,确保成绩录入准确、查询及时、存档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在籍学生,各教学点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成绩录入与发布

第三条 成绩评定与提交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与成绩评定,填写成绩报告单并提交教学点教务老师。

第四条 成绩录入与通知

教学点须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成绩录入,并同步通知学生成绩及补考安排。

第五条 成绩复核机制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向教学点提出复核申请;

教学点须组织复核,确属误差的,由教务老师会同阅卷教师提供证明材料报学院修正。

第三章 成绩使用与归档

第六条 成绩应用

成绩作为毕业审核、学位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成绩归档:

所有成绩记录须保存电子与纸质档案,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条 各教学点须指定专人负责成绩管理,定期接受学院抽查与评估。

第九条 对成绩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