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6-0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江西省普通高等教育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以及《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

第二条 授予对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我校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关于调整我省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及主考专业的通知》(赣招委字[2019]10号文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认可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4.政治理论课合格;

5.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不能补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学习期间考试舞弊者;

4.学习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次。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1.学生在毕业前,凭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思想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初步审查。  

3.被受理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有关课程考试通过后,正式受理申请者的申请。

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有关材料逐个进行核对,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材料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只能在毕业三个月内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